2005年4月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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撞死劫匪的的哥是勇士还是罪人?
专家指出:防卫过当使勇士成罪人
木子风华

  2005年3月23日上午,倍受社会关注的被劫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,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黄中权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

  事件回放:的哥撞死劫匪
  的哥黄中权,31岁,驾龄12年。1995年从部队退伍,曾在长沙跑中巴营运,2002年转行开的士。2004年8月1日晚11点20分左右,黄中权正在长沙市军凯宾馆门前等客,两名年轻男子上了他的车。他们一个坐前面,一个坐后面,车行不到500米,在一个没有人的地方,坐前面的男子突然用刀架住了黄中权的脖子。
  两名劫匪抢走了黄中权身上的200多元现金和手机,将车钥匙拔下扔出窗外,随即拦了一辆摩托车扬长而去。
  黄中权迅速下车捡到钥匙,并开车撞向一名劫匪。劫匪倒在血泊之中,黄中权马上保护好现场,并拨打了110……闻讯而来的警方迅速封锁了现场,并将黄中权带回长沙市五里牌派出所留置询问。三天后,黄中权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刑事拘留。

  争议问题:正当防卫与行为过当
  黄中权被刑事拘留以后,他究竟该不该负刑事责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。有人认为,这是勇斗歹徒、正当防卫;也有人认为,歹徒也是人,这是一种对生命的漠视。
  一位的哥说,这肯定是正当防卫,换成我,我也会撞上去的。
  另一位的哥说,完全可以理解,现在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这么多,我们怎样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?
  黄中权的代理律师刘幼其认为,侵害人手中持刀,面对的哥,此时的哥肯定不能下车,否则会有生命危险。依据我国法律,在杀人、抢劫、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中,受害人可采取正当防卫,法律上有特殊规定,对这类侵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的,可以不负刑事责任,这叫无限度正当防卫。
 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周厚春认为,撞人的行为还是过激了点。开车撞人时歹徒的抢劫行为已经基本结束,歹徒并没有对他人身造成致命性伤害,就算要防卫也没有必要撞死人。
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罗树志则认为,正当防卫可不负刑事责任,但明显超过范围的应负刑事责任,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。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条件: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,对不法侵害者本人,为了使国家、集体、他人、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,限制条件即不能明显超出限度。本案黄中权的行为过当了,造成了对方的死亡。
    3月18日上午9时,被劫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,控辩双方在法庭展开了激烈的争锋。
  辩方认为,“案件提出了3个社会问题:第一,面对抢劫怎么办?第二,歹徒抢劫后逃跑,怎么办?第三,面对持刀抗拒的歹徒,被抢劫者有没有权利撞他?”辩方用对这3个问题的回答来证明黄中权撞人行为的合法性:首先,遭遇抢劫后第一选择应是自救,因为警察在现场的时候总是少数。“仅仅呼救是最软弱的选择,普通公民都应见义勇为,难道被劫者不能自救?”第二,黄被抢劫后是一个受害者,应追回自己的财产。他同时也是一个公民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3条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,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,因此,对方逃跑,他追上去合理合法。第三,《刑法》第20条规定,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对方持刀暴力对抗后,使黄重新具备了无过当防卫的条件。“那十秒钟的僵持,是正与邪的对抗。面对歹徒,黄中权迎了上去,这不是罪犯的表现,而是一个英雄壮举!”
  公诉方反驳说,下车后,死者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。从死者被撞后趴在台阶上的姿势,可以得知他是被车从后面撞上的,整个过程,黄一直在驾车追赶,死者是在持刀逃跑而非持刀行凶。
  “一把20公分长的水果刀,面对一辆由钢铁铸成的汽车,显然不构成实质性的威胁。”因此,现场情形并没有达到可以让黄进行无限防卫的条件。“即便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遭到暴力抗拒,也须是在紧急情况下,示警无效后才可以开枪。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也受法律保护。黄中权不顾一切后果地撞人已超越了法律的红线。”一审判决:故意伤害罪成立
    3月23日上午,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,黄中权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
  审判长的判词认为:“……被告黄中权为追回被抢的财物,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并致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”
  同时,合议庭还就本案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。死者家属提出赔偿12.6万元,合议庭只支持其中有法律规定和有证据的52855元,同时考虑到死者有重大过错,故判处被告黄中权承担此金额的70%即36998元。
  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。